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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7-4-16

执行日期:1957-4-16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本年2月14日〔57〕滇检四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兹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原判决未剥夺政治权利,是应当有政治权利的。

    (二)对反革命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本年4月2日法研字第6260号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批复:“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本院同意这一批复。

    (三)缓刑和缓期执行是不相同的,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如果再无新的犯罪,缓刑期满后,原判处的徒刑即不再执行,而缓期执行是对某些罪犯(如犯罪者怀孕或患重病的)不宜立即执行刑罚的,由人民法院判处后宣告延期执行,直到妨碍刑罚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再予执行。来文中对缓刑和缓期执行的用语有些混淆,请今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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