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4-11-24
执行日期:1984-11-2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0月12日〔1984〕法研字16号《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请示》已收悉。关于审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独任审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只有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不属于这一范围。结合目前实践中的一般作法,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对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