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温州律师>>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0-2-16

执行日期:1990-2-16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

  二、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亦应立案侦查。

  三、你院对上述两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原执行“3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案件已作了处理的,不再改变;如案件立案后未侦查终结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