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6-9
执行日期:1988-6-9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处:
你处〔88〕湘检刑二处字3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第一个问题,县检察院审查后再移送分、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视为改变管辖。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第二个问题。(略)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