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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3-12-20

执行日期:1983-12-2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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