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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之权利失效

温州律师给予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之权利失效

给予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之权利[失效]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40/97/M号法令

发布日期:1997-9-11

执行日期:2006-4-21

生效日期:2003-9-19

九月十五日

根据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系由一名司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司长辅助之。

鉴于上指法令第十四条作出准用一般法之规定,故博彩监察暨协调司领导人员之现行报酬制度为一般法所规定之报酬制度。

由于澳门司法官新报酬通则之适用及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特别需要配备能力卓著欴领导人员,因此必须明确规定被委任该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有权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度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第28/88/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增加条文)

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条文如下:

四、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得随时根据适用之法例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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