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5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执行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15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公布施行,因此,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