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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温州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2-12-28

执行日期:1992-12-28

失效日期:1997-10-1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