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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温州律师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文  号:琼狱管[1999]30号

发布日期:1999-8-4

执行日期:1999-8-4

生效日期:1900-1-1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警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管上作和当前押犯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别教育是为解决每一个罪犯的具体、特殊问题而单独进行的教育,是做个别罪犯的思想转化上作,贯彻因人施教原则的一个主要方法。具有针对性、灵活性、沟通性和渗透性等特点,它是集体教育和分类教育的深化和补充。

第三条 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着眼于矫正恶习,转化思想、稳定情绪、增长知识。做好顽危犯的转化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减少脱逃、自杀事故和重新犯罪,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

第四条 个别教育要同对罪犯的基础性教育与不同罪犯群体的分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与共同构成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形式。因此,教育改造罪犯要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罪犯,无论是批评错误,还是表扬成绩,要符合客观事实,不夸大、不缩小,做到公平、公正,使罪犯心悦诚服,接受改造。

第六条 以理服人的原则。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用道理说服人,必须坚持正面教育和疏导,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并允许罪犯申辩和提不同的看法。

第七条 循序渐进的原则。对罪犯尤其是对顽危犯(危险分予、反改造尖子)的教育要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的开展,要注意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使罪犯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认识,转变思想。

第八条 疏导的原则。对罪犯的教育不能简单采取堵塞、压服的方法,而应采取疏导、引导的方法,讲明道理沟通思想,启发罪犯提高认识,把罪犯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

第九条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罪犯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灌输,要联系客观实际和犯人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进行。

第十条 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思想问题往往带有实际问题,在政策、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应妥善地解决实际问题,使罪犯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改造。

第十一条 刚柔相济的原则。对罪犯个别教育,既要严格要求,该批评的要批评,不能迁就;又要实施感化教育,该给予关心、帮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按法律、政策、制度酌情给予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因人施教的原则。要针对罪犯自身的问题以及犯人各自的情况不同而应采取不同的个别教育的方式、方法和策略,以有利于提高个别教育的收效,激励罪犯改造。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监狱(少管所)、管教业务科室、监区三级谈话制度。监狱(少管所)、监区(科)领导谈话教育每月分别不少于2人次、5人次;监区干警每月不少于15人次,对分管小组的罪犯,每季不少于1次;对顽危犯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对顽危犯落实“三包”(包管、包教、包转化)责任制,年转化率不低于50%。

第十五条 落实对罪犯“四必谈”制度,即对新入监和新分(调)到监区的犯人必谈;发观犯人情绪异常时必谈;对受加刑、禁闭、严管、降级或警告以上处分的犯人必谈;对家庭和恋爱对象发生变故的犯人必谈。

第十六条 落实个别教育考核制度。单位每半年考核监区,监区每月考核干警。坚持做到监狱(少管所)领导由主要领导考核,监区领导由单位分管领导考核,各监区指导员或主管领导对监区其他干警进行考核。做到层层负责,责任人。

第四章 教育方法

第十七条 建立教育档案。对顽危犯要根据司法部、省监狱局统一规定的标准,子以认定,建立教育档案,严格认定、考核、撤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罪犯中出现的新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新的对策,个别谈话教育应坚持“十谈”、“五性”。

“十谈”:①谈罪行,讲危害,促其认罪服法;②谈思想、放包袱,使其积极改造;③谈家常,问情况,为其排忧解难;④谈改造,讲法律,使其转变思想;⑤谈监规,讲道德,矫其不良品行;⑥谈成绩,讲进步,勉其奋发向上;⑦谈缺点,找问题,教其明辩是非;⑧谈改革,讲发展,帮其更新观念;⑨谈形势,讲未来,诱其热爱生活;⑩谈理想,讲前途,激其向往明天。

“五性”:①严肃性,要有充分的准备,不信口开河;⑦针对性,要有明确的目的,不无的放矢;③教育性,要体观方针政策,内容健康:④艺术性,要注意审时度势,择机而行;⑤实效性,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 谈话要做好记录,要有三要素,即谈话的目的、内容和效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除个别谈话外,应根据各个罪犯的特点可采取学习反省、检查批判、自我教育、家属帮教等多种形式相配合,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对顽危犯等重点罪犯必须制订《个别教育工作计划》,针对每个罪犯的特点,确定主要问题和施教重点及教育对策。

第二十二条 把握时机的选择。对犯人进行个别教育要把握有利时机,要从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发展变化、言行举止和我们改造工作本身的规律中去把握有利时机进行教育。

第五章 评比奖惩

第二十三条 凡是管教干部(包括从事管教业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均纳入个别教育工作的考核范围,并根据其实绩成效,参加个别教育能手评比。优秀者授予“个别教育能手”光荣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个别教育能手的主要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紧定,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监狱事业、正确执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善于钻研,成绩突出,所管犯人中无脱逃、自杀、行凶和重新犯罪;(3)在开展个别教育工作上成绩显著。对分管的罪犯做到“四知道”,顽危犯的年转化率在80%以上,并有二名以上顽危犯转化典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4)对个别教育工作有详细记载,包括教育对象、教育时间、内容和效果,经验等考核属实;(5)认真钻研教育改造业务,在个别教育实践中有自己的创新和特色。

第二十五条 评比办法。个别教育能手评比:由个人认真总结个别教育工作经验材料,监区审查推荐,监狱(少管所)批准。省级个别教育能手:在单位评比的基础上,向省监狱局推荐,参加评选的干部必须是从事管教工作三年以上,还应提交一份个别教育论文或个别教育个案典型、个别教育调查报告、个别教育总结,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别教育能手每年评选一次,授予“个别教育能手”称号,发给证书或给予奖励。全省每三年评比一次,授予“全省个别教育能手”光荣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分管干警凡是没有认真做好个别教育,以致发生脱逃、自杀及其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每月个别谈话教育低于规定要求和对顽危犯“三包”未落实的,要酌情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

第二十九条 监区个别教育考核后的年平均分低于规定分90%的,不得评为先进监区;干警个别谈话教育考核的年平均次数低于规定次数的90%,不得评为先进上作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细则抵触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省监狱管理局管教处。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