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0-26
执行日期: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