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温州律师>>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7-16

执行日期:1962-7-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