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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

温州律师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沪高法[2002]330号

发布日期:2002-10-30

执行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1900-1-1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夺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结合本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对本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法释[2002]18号》载于本刊2002年第8期的 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飞车"行抢构成抢夺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百元;"数额巨大"的 起点为人民币八千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万元;"数额特 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7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入户盗窃、"飞车"行抢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1]61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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