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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7-3

执行日期:2001-7-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温州刑事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事律师业务涉及刑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事有关的刑事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