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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22

执行日期:1956-10-2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8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