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6-20
执行日期:1956-6-2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来函先后收悉。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判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薪金、待遇、福利并未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调新职的亦同。
【温州刑事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事律师业务涉及刑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事有关的刑事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