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10-15
执行日期:1955-10-1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55〕高法秘字第33号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此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我院认为,由于麻风病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是清楚的,如不同时患精神病,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至于判决后如何执行劳改问题,因麻风病是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37条的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劳改是有困难的,但可根据当地设有麻风病院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共同协商,拟定办法,在麻风病院内辟出房间予以隔离管押。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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