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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温州律师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发字[90]第104号

发布日期:1990-8-3

执行日期:1990-8-1

生效日期:1998-1-9

  办法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内部对刑事、治安案件的管理,有力地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范围。

  一、暴力犯罪案件。

  二、盗窃犯罪案件。

  三、其它案件:(一)应报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二)公安部(85)公发23号《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应予立案的案件;(三)发案行领导交办的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管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案行按性质分别立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报案。

  1、抢劫金库、运钞车、营业室、储蓄所(柜)的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2、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3、盗窃、抢夺、诈骗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重大案件立案,并指导发案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

  1、抢劫金库、运钞车、储蓄所、营业室,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2、盗窃金库,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3、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于24小时报告总行保卫处:

  1、凶杀、抢劫造成职工伤亡的;

  2、抢劫银行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3、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4、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

  第三条 分行保卫处立案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须填写《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立案表》报总行保卫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须向总行保卫处报送结案报告。

  第四条 分行保卫处汇总本行系统季度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后,须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刑事案件季报表》。季度刑事案件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月底,报总行日期为下季度首月7日前,如本季度内未发生刑事案件,也要函告总行保卫处。

  第五条 重大治安案件管理范围:

  一、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

  二、丢失枪支弹药的;

  三、枪支走火的;

  四、重大安全事故,如丢失或被盗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金库钥匙、凭证、票据等;

  五、运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六、重大火灾等。

  第六条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分行保卫处,特别重大情况,分行保卫处应及时报总行。分行保卫处每季度汇总情况,并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重大治安案件季报表》和刑事案件季报表一并报总行保卫处。

  第七条 各分行不得擅自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 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根据本规定予以调整。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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