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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

温州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8-31

执行日期:2001-8-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将本解释中的征用改为征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