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日期:1987-8-3
执行日期:1987-8-3
青海省干部局:
青老发(1986)047号函悉。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二、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
【温州刑事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事律师业务涉及刑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事有关的刑事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