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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失效

温州律师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失效

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1]公发劳109号

发布日期:1981-7-20

执行日期:1981-7-20

失效日期:2001-4-5

  黑龙江省公安厅:

  六月二十九日,你厅劳改局《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可否直接报送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这一规定,指的是劳改犯在劳改期满释放以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是指劳改犯在劳改期间的轻微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在服刑期间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不能按照《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刑满释放后直接送劳动教养,如确属没有改造好的,可以留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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