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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温州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4-24

生效日期:2014-4-24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温州刑事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事律师业务涉及刑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事有关的刑事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