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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第8837号

发布日期:1953-11-11

执行日期:1953-11-11

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

  你部10月23日总干一任字第203号函悉。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教唆(帮)妇女非法堕胎是违法的,但是否判刑,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按来信所述情节,董××唆使其通奸的未婚弟媳非法堕胎,如已使女方的身体健康受到相当损害,并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时,酌情判以轻微徒刑是可以的。但须考察其全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此复

  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关于打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函

  步兵×××团副团长董××,欺骗诱奸未婚弟媳(该女给董带小孩),致使女方怀孕。为隐瞒错误,消灭证据,董指示女方用水银、麝香等物,将胎儿打掉。以上行为在法律上应否判刑或课以何等处分,请予答复。

  195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