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8]10号
发布日期:1988-12-1
执行日期:1988-12-1
失效日期:20020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追究已作过行政处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不是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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