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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温州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  号: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1984-9-12

执行日期:2006-4-13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精神,鉴于我区目前正在审理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我区一些地区交通不便,审理困难较大,有部分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结案。为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侦察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二审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个别案件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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