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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条文

温州律师修正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条文

修正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1-7

执行日期:2004-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二○○二四八三四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公布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政监四人,均警正或警监;技正七人至九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内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另法医室、指纹室、刑事研究发展室主任,由简任技正兼任;台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秘书三人,督察七人至九人,均警正;研究员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组长六十九人,内六十六人警正,其中八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另信息室组长三人,由荐任技正兼任;督察员三人,警正;警务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科员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讯员六人或七人,电务员三人,纪录员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纹分析员十七人至二十人,助理管理师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助理设计师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讯员三人,电务员一人,纪录员十一人,指纹分析员十人,助理管理师十人,助理设计师十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操作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书记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本局为因应业务需要,设侦查队七队至九队及警备队;侦查队得分组办事。

侦查队置队长七人至九人,警正;副队长七人至九人,警正;组长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副组长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侦查正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办外事;侦查员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办外事;警务佐五人或六人,警佐或警正;书记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警备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小队长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员三十四人至四十六人,警佐。

前二项员额中,警务佐四人,书记二人,警员二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随业务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第三项所列警员,其列警正四阶人数,依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之规定。

第十条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相关职系选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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