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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温州律师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8-14

执行日期:2001-8-14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湘司发请〔200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中,“纵容”的行为系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干警处于监管现场,明知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应当制止而不予制止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系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