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文 号:琼狱[1999]95号
发布日期:1999-11-2
执行日期:1999-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全省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一、指导思想
“两公开、一监督”总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二、“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加刑的法定条件,提出建议的程序,法院裁定或审判结果;
(三)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准假探亲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及结果;
(五)罪犯伙食费、被服费的标准及开支情况;
(六)对罪犯实行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警告、记过、禁闭、戒具的使用等行政奖励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七)监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执行结果,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三、“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公开的内容,要分别张贴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处,便于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有关内容,参与监督。
(二)省监狱局编写印发《服刑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百答》一书。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准假探亲、申诉、控告、检举及各种奖罚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等以问答的形式编写成书发行,罪犯每人一册,同时向社会有关部门及罪犯亲属发放,便于罪犯亲属、监护人及社会各界监督监狱执法情况。
(三)公布举报电话,省监狱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号码是:65901965、65901952,各监狱(所)要在当地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并设立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及时处理。
(四)设置举报箱。各监狱(所)要在监区、监狱设置举报箱,并由专人负责开启,交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五)公布领导接待日。各监狱(所)领导的接待日要向社会公布,按日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六)网上监督。将刑罚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上因特网,便于罪犯亲属、监护人及社会各界从网上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
(七)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执法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聘请执法监督员。在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九)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刑罚的情况,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四、“两公开、一监督”的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两公开、一监督”领导小组,由局长刘锡图任组长,副局长路银富、符正才、邱仁勋任副组长,成立办公室及指定人员。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把“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监狱(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省局管教处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做好干警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对待对监狱执法工作提意见和建议的犯人及其亲属,监护人,不能因他们提意见和建议而打击报复。
(四)积极配合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要经常征求意见,在研究处理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时应邀请检察人员列席参加以便监督监狱执行刑罚的情况。
(五)各监狱(所)要把“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确保执法活动公平、公正、合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