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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34号

发布日期:2002-11-5

执行日期:2002-11-9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