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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温州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6

执行日期:2012-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