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名称为审核执行死刑案件注意要点并修正全文
修正「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名称为「审核执行死刑案件注意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法浩字第0940002861号
发布日期:2005-11-17
执行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国防部法浩字第094000286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点(原名称: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
一、为妥慎审核死刑案件之执行,以保障人权,特订定本要点。
二、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收受最高法院发送之死刑案件,应注意审核确认有无下列情形之一,详载于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审核死刑案件核对表(如附件一),连同该案卷证陈报国防部:
(一)被告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直属长官就该死刑案件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其程序仍在进行中者。但因无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驳回,再以同一原因而为声请者,不在此限。
(二)被告或其辩护人收受确定判决书尚未逾十日者。
(三)有赦免法之事由者。
(四)有军事审判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事由者。
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于审核后,认有前项之情形时,不得将死刑案件陈报国防部。
三、国防部收受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陈报之死刑案件,应注意审核确认无前点第一项之情形,详载于国防部审核死刑案件核对表(如附件二),为核准执行死刑之依据。
四、国防部核准执行死刑案件,应即连同该案卷证令交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指派军事检察官于令到三日内依法执行,或由该署发交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指派军事检察官于国防部令到三日内依法执行死刑。
执行军事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内电请国防部再加审核。
前项情形经国防部再加审核后,认有理由者,应即通知原审军事法院检察署军事检察官声请再审或由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函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以资救济;认无理由者,应即通知执行军事检察官依法执行死刑。
五、战时及军事审判法第二百零四条之死刑案件,不适用本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