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5-5-27
执行日期:1985-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法庭,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尽一致。为了便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职权,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的通常作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1.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3.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附: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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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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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辩|
|诉| |护|
|台|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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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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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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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 听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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