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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

温州律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4]171号

发布日期:2004-6-17

执行日期:2004-6-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004年6月15日)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确保我市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8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9-8”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国庆节旅游黄金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筑“平安厦门”、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确保“9-8”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国庆节旅游黄金周的消防安全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彻底整改火灾隐患。

  二、专项治理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由詹沧洲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洪春火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傅新民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邱天胜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宗教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汪清波支队长兼任主任,成员由各区、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组成。各区、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专项治理行动,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各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并于7日内予以正式回复,消除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经发局负责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贸发局负责商场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农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农村小作坊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市建设局负责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文化局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工商局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监察局负责对治理工作中的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市宗教局负责寺庙等宗教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四、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计);

  (二)含大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三)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四)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计);

  (五)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六)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七)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九)寺庙等宗教场所。

  五、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十一)室内市场的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六、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依照部署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实行。

  (一)部署发动(从6月17日至6月30日)。

  1、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负责人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将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期限向社会公告。

  2、各区、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及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整改(从7月1日至7月15日)。

  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对照本方案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单位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并于7月12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集中治理(从7月16日至9月14日)。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属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分类,确定治理的重点对象,并全部登记造册,同时采取单独或联合检查的方法,按照本方案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

  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等处罚,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要函告公安、民政、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证照或改变营业性质;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非营业性场所,要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建议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隐患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督查验收(从9月15日至10月15日)。

  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治理对象进行一次复查,尤其是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停止使用的单位,进行再督促、再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以有效、彻底的整改。10月1日至15日,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七、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及做好“9-8”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国庆节旅游黄金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情况综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各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定期(每周四)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2日前,各区、各相关部门将开展组织部署情况、各部门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阶段性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2日前,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性专题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向市政府和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全市。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治理效果。专项治理期间,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电视台、电台、报刊要安排专门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要落实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制度,及时组织一些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还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在专项治理工程中,建立起一套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和登报公示制度。整治期间,每月要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由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通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隐患整改,并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二要建立和实施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制。市、区要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小组,论证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各地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须经当地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小组论证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要建立疑难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制。各区、各部门要将遗留的和新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时限。对于2001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对至今仍未整改的,各区、各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帮助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协调、督促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计划。对于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的火灾隐患要上报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对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市政府将通报各区政府、各部门,并实行督办制。同时各区政府要视情采取资金补贴、开辟新市场、人员再安置、政策优惠等方法,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争取企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四要建立和实施火灾事故告诫和问责制度。今后,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而造成火灾事故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