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浙江省
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浙社文[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4-18
执行日期:2004-4-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精神,为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活动,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现就《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浙社文[2001]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举报范围
(一)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在出口,未按规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
二、奖励办法:
(一)举报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每案奖励100—500元,或按罚没款总额1%以内金额奖励;
(二)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的,每案奖励100—500元,或按罚没款总额4%以内的金额奖励。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每案奖励50—250元,或按罚没款总额2%以内的金额奖励。
三、各市、县(市、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财政等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地区网吧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上一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财政等部门备案。
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