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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律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徐政发[2001]38号

发布日期:2001-4-30

执行日期:2001-4-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市公安局据此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十项措施,事关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对于实现现代化特大城市和徐州城市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深化全市城市户籍管理改革,推动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力策应徐州特大城市圈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

  对凡符合我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包括我市国有企业按规定引进的科技专业人才和企业管理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其本人不再受本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和年龄的限制;引进人才在我市没有居住条件的,采取谁引进谁负责的办法,解决落户问题。

  申办所需材料: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全面实行投资买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一)凡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20万元,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已经投产或开业,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可办理业主及直系亲属1人的户口;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0万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的户口。

  (二)在徐州市市区经商年纳税5000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外地个体工商户,可办理业主本人的户口;年纳税每增加2000元,增办直系亲属1入的户口。

  (三)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包括铜山县开发公司在市区开发的商品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四)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业门面房在15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固定住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五)外来人口在徐州市市区自建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六)在徐州市市区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含港、澳、台商),可办理其大陆亲属3人的户口。

  申办所需材料:

  (一)投资申办落户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5.落户地住房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6.申请落户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随迁亲属户籍及关系证明等)。

  (二)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自建房申办落户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购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

  3.自建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申请落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随迁亲属及关系证明等)。

  三、大力推行吸引省外企业落户我市的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建成投产一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

  以上的外市驻徐企业,其法人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申办所需材料:验资报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办迁人的书面申请及原籍户籍证明,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聘用合同、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四、认真解决城市化发展需要的其他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问题

  (一)对人事劳动关系非我市隶属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所聘用、录用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人单位的职工;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申办所需材料:政府批文、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录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保险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对实际居住在城市郊区,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农民,经国土部门确认,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就地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申办所需材料:市国土局确认名册、政府批文、居民户口簿(由市国土局集中办理)。

  (三)继续贯彻苏政发[1999]6号文件精神,做好“三投靠”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工作。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按相应程序准予随父在我市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结婚满五年,且实际居住在我市(配偶所在城市),要求将户口迁往我市落户的,准予投靠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结婚满五年,现已丧偶,仍实际居住在我市(其配偶原户籍所在城市),要求将户口迁往我市落户的,准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原籍本乡镇内无子女,需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准予投靠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五、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凡提出申请、符合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人员,凭户籍证明、居住和就业等有关凭证,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不得附加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对城市投资移民和智力移民、外来投资项目的经营者、外来落户的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高科技人才等,放宽住房限制,有居住条件包括单位提供住所和寄住亲属家中的,都应允许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上述人员申请在城市登记户口,凡有户口准迁手续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理,需上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批手续;属区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严格执行办理户口收取证件工本标准

  对符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簿》(6元)、《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2元)及《市内迁入服务费》(1元),严禁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未交纳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为由限制落户。

  七、严肃政令,确保畅通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公安机关不予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徐州市公安局
二OO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