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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温州律师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4-27

执行日期:2001-4-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国务院1993年5月29日发布《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开展了一系列以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最近一个时期,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真假虎骨的现象在我国又有所抬头,不少大中城市均可见到藏民贩卖真假虎骨的现象,许多国家也声称每年可查获大量向我国走私的虎骨及其制品,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声誉。为更有效地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虎是《公约》附录中所列物种之一,也是我国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公约》第十一届缔约方大会明确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做好虎的禁贸工作,不断加强执法检查和打击力度,并将查获的偷猎老虎和倒卖、走私虎皮、虎骨及其制品案件的详细情况通报《公约》秘书处和相关国家的《公约》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为己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警种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大案,特别是森林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他警种要予以主动配合,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各地还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街头摊点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公安边防部门、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要加强对边境贸易通道和进出口口岸的监督检查。西藏、广西、云南作为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地区,要组织各级公安机关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要保证打击力度。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查获的真假虎骨及其制品,应一律没收,并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涉案人员要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所查处的每起案件要及时通报林业部门,并向公安部专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