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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温州律师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4-10

执行日期:2001-4-10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包括国际互联网帐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