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4-10
执行日期:2001-4-10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帐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包括国际互联网帐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