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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

温州律师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粮食局

文  号:闽人发[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4-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省内各大中专院校:

  199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公安厅、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4号),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发[1999]149号),进一步放宽了毕业生落户条件,适应了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促进了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根据闽政办[1999]74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启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要求,决定将原《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福建省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待就业证明》变更为使用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全省统一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现将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继续按省政府闽政办[1999]74号文件规定的落户原则执行。

  二、毕业生户口迁出、迁入程序

  (一)毕业生户口的迁出

  1、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毕业时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凭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毕业证书 、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持“报到证”和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毕业生户口的迁入

  1、毕业生毕业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凭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省属和国家部委在闽院校的,由省人事厅签发;市属院校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省外院校的,由相应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并经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签后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持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并注明“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应先经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实并注明“待就业”)到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待就业登记后,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落非农业户口)。

  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注有“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上签注意见后,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点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毕业生户口从家庭所在地迁出,系农业户口的,迁入地直接落非农业户口)。

  三、毕业生因专业学用不一致等特殊原因,毕业离校三年内调整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并经现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报到证”上签注意见后,持“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报到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四、毕业生应按照户口迁移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一)对持原“派遣报到证”(包括落实就业单位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等未落户的和户口滞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应于2001年底前按上述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二)2001年以后毕业的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底之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由原签发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省人事厅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到证”上注明“原待就业”或“原已就业”就业状况字样,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第二点和第三条规定,在补发“报到证”后一年内办理好户口迁移、落户手续。上述情况,逾期需办理的,毕业生应书面说明原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经核实审批后,办理户口准迁、落户手续。

  五、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国粮调[2001]38号),从2001年5月1日起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粮食迁移手续。

  六、“报到证”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使用,“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同时停止使用。持“待就业证明”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到相应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核换“报到证”。

  改进和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是实施人才战略、构建福建人才高地的重要措施。毕业生户口迁移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限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毕业生落户之名收取落户费。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粮食局
二00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