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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温州律师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  号:公复字[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3-6

执行日期:2001-3-6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国防科工委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与现行〈民爆条例〉相抵触有关问题的请示》(云治公治请〔20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84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部门的职责和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作了明确规定。在《民爆条例》未修订前,各级公安机关仍应严格按照《民爆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违反《民爆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