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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运载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温州律师关于加强对运载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对运载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5

执行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验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现就危验化学品运输草辆道路边行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不列区域、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在禁止通行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

  (一)市区:外环线(不含外黑线)以内道路;

  (二)西青区:西青道(京福路―青沙路)、青沙路(西青道―津静公路)、津静公路(青沙路―营建支路)、营建支珞(津静公路―京福公路)、京福公路(营建支―西青道)范围以内道路(不含以之道路);

  (三)东丽区:一号路(货运中心―津北公路)、津北公路(一号路―外环线)、外环线(津北公路―机场货运路)机场货运路(外环线―机场货运中心)、机场货运中心范围以内道弟(不含外环线、津北公路);

  (四)津南区:北环路(津沽路―津沽路)、南环路(津沽路―八二路)、西环路(八二路―津沽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五)塘沽区:津塘公路(新胡路口―新北公路口)、新北公路(津塘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延长线)、京津塘高速公路延长线(新北公路跨线桥―京山桥)、泰达大街(京山桥―保税区环岛)、临港路机场街(保税区环岛―轮船闸)及海河围成的区域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六)汉沽区:四经路(一纬路―四纬路)、四纬路(四经路―一经路)、寨上大桥、滨河路(太平街―新开南路)、新开南路(新村街―营城街)、汉北路(营城街―化工路)、化工路(汉北路―新村街)、东风路(新村街―太平街)、太平街(东风路―大丰路)、大丰路(太平街―新开北路)、津汉芦汉公路联络线(新开北路―四经路)范围以民道路(不兮化工路、大丰路、津汉芦汉公路联络线);

  (七)大港区:

  1、津岐公路(北环路―南环路)、南环珞(津岐公路―津港公路)、津港公路(南环珞―北环路)、北环路(津港公路―津岐公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2、穿港公路(漳技公路―港西大道)、港商大道(穿港公路―红旗路)、红旗路(港西大道―津岐公路)、津岐公路(红旗路―穿港公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红旗路、穿港公路、津岐公路);

  (八)武清区:京津高速(南东线―杨崔路)、杨六路(杨崔路―津围路)、津围路(杨六路―杨北路)、场北路(津围路―建国路)、前进道(建国路―京福公路)、京福公路(前进道―雍阳西道)、南东线(雍阳西造―福源道)范围以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九)宝坻区:环城北路(宝平公路―环棋东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南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宝平公路)、宝平公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十)蓟县:燕山西路(长城路―中昌路)、中昌路北段(燕山西路―迎宾路)、迎宾路东段(中昌路―康平路)、康平路(迎宾路―兴华大街)、兴华大街东段(康平路―翠湖东路)、翠湖东路(兴华大街―人民东路)、人民东路(翠湖东路―中昌路)、中昌路(人民东路―商贸街)、商贸街(中崖路―渔阳南路)、无名路(渔阳南路―长城路)、长城路(无名路―人民西路)、人民西路(长城路―武定西街)、武定西路(人民西路―长城路)、长城路(武定西街―燕山西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长城路、人民西路长城路至中昌路一段、人民东路、翠湖东路);

  (十―)宁河县:芦汉路(津榆支路―经济开发区路)、经济开发区路(芦汉路―三八河路)、三八河路(经济开发区路―沿河路)、沿河路(三八河珞→津榆支路)、津榆支路(沿河路―芦汉路)范围以均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十二)静海县:

  1、104国道(静王公路―旭华道)、旭华道(104国道―静王公路)、静王公路(旭华道-104国道)范围以内道路(不包含以上道路);

  2.静文公路(东方红路―104国道)、104国过(静文公路―南纬三路工商纬三路(1 04国造―工农街)、工农街(南纬三路―东方红路)、东方红路(工农街―静文公路)范围以内道路(不含静文公路、104国道、南纬三路)。

  二、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持有效证件材料,事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仁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三、确需进入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报告。

  四、确需进入外环线以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向禁止通行区域所在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运输单位应当分别向途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白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公安局2001年1月20自发布的《关于加强对运输危险物品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