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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温州律师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发文单位:深圳市交通局

文  号:深交[2002]224号

发布日期:2002-9-18

执行日期:2002-9-18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关于运管单位受理道路运输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深运[1998]1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局领导批准,现决定从七月一日起由各分(区)局受理部分道路运输证件(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证、深圳市旅游包车牌、特区内进站证)发放工作。请需要办理上述证件的单位持有效证件向所在辖区分(区)局按规定程序申办。

  特此通知。

  附:各类证件申办程序

  道路客运营运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1、2、4、5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文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期限;

  (三)对照《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上车辆牌号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超出运力指标批文规定范围;

  (三)在表1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批准同意的表1到征稽办交纳运管费;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表1第二、三联及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四)办证人员将表1第三联、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运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原营运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1、2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第2、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1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上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三)将表l第三联及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二)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三)与车籍地运管部门签订的有偿使用协议书复印件(省际班车免交);

  (四)车籍地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通用线路牌免交);

  (五)与车站签定的进站协议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协议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

  (三)填写《深圳市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补办及换发)审核表》(表3),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审核表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3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3上补填进站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进站证核销登记表》(表4)上签名并领取进站证;

  (三)办证人员将表3第二联及表4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遗失补办及换发程序

  一、申请人(班车客运经营者)向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站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市局交通处“批准进站通知书”复印件;

  (三)省厅运管处线路标志牌复印件:

  (四)原进站证复印件;

  (五)车站证明原件;

  (六)登报遗失证明原件(换发进站证免交)。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2、3、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线路标志牌、原进站证有效期限;

  (三)到客运站调查进站率、实载率;

  (四)填写进站证审核表(表3),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3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3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表3上补填进站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回回执原件,在《进站证核销登记表》(表4)上签名并领取进站证;

  (三)办证人员将表3第二联及表4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市内旅游包车牌补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旅游包车牌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四)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核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2、3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根据稽查资料了解该经营者有无违章及违章后整改情况;

  (三)在表5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同时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市内旅游包车牌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局运力指标批文复印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期限;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提出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符合批文规定;

  (三)在表5上填写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主办人员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