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温州律师>>文章推荐

江苏省交通厅科技处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律师江苏省交通厅科技处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科技处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交通厅科技处

文  号:苏交技[2002]15号

发布日期:2002-9-12

执行日期:2002-9-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等级、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三章 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七章 附则

各市交通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奖励在我厅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单位,调动广大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江苏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励工作,保证优秀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是省交通厅对为江苏交通科技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或组织授予的荣誉,授奖证书可作为衡量公民或组织科技工作的业绩,评定公民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等级、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凡经过省交通厅和交通部、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交通科技项目,历时一年以上,不存在争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由省交通厅颁发证书和奖金。

  (一)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标准、新产品及软件成果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转让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省交通厅设立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等奖: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技进步有积极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单项授奖限额如下:一等奖的人数5-7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的人数4-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3-5人,单位不超过3个。具体人数和单位数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予以确认。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由成果完成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励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后向省交通厅申报。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优秀成果奖评审。

  第八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单位同时重复申报。

  第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省交通厅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优秀成果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厅科技处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评审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表决结果才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当年有候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布将刊登在省交通厅网站(gov)和《江苏交通科技》等媒体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根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需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优秀成果申报单位。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报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由省交通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科技项目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