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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

温州律师修正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

修正「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4860号

发布日期:2003-6-25

执行日期:2003-6-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4860号令修正公布第9条条文

第9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六人,组长八人,室主任二人,副主任一人,由高级分析师兼任;科长四十二人,其中港务组科长一人,由专员或技正或技士兼任,航政组科长二人,由技正或技士兼任,工务组、机务组科长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劳安环保组科长一人,由高员级以上具有劳工安全或卫生管理师训练合格人员兼任,信息室科长三人,由分析师或管理师或设计师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秘书二人,专员十人,视察二人,正工程司十八人,副工程司十四人,技正六人,高级分析师一人,测量队队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清洁队队长一人;台长四人,由科员或工务员以上人员兼任;帮工程司十三人,工务员十三人,技士十八人,帐务检查员三人,统计分析师一人,科员六十二人,教务员一人,辅导员一人,材料管理员二人,巡察员三人,分析师三人,设计师三人,管理师二人,助理设计师四人,助理管理师四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二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二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四人,由员级以上具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训练合格人员兼任;监工员七人,技佐七人,助理员四人,办事员五十二人,管理员八人,书记三十人,领班八人,船长二十三人,轮机长二十三人,大副十八人,大管轮十八人,船副二十八人,管轮一人,正驾驶二十二人,正司机二十一人,副驾驶二十一人,副司机九人,起重机司机七人,小船驾驶三十五人,水手长五十五人,事务士一百八十八人,操作士九十二人,各类船士一百五十四人。

本局置诊疗所主任一人,列师(二)级;药剂员一人、护士九人,列士(生)级。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高雄港务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第一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本条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护团以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于该团裁撤后移拨至本局者,得以原职称原官等继续任用至离职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