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办事细则
订定「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办事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港人一字09200096073号
发布日期:2003-3-28
执行日期:2003-3-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交通部高雄港务局高港人一字092000960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条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厂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厂设业务课、船舶课、车机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配件库、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第4条 业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行销计画拟订事项。
二、局外船舶、车机维修工程承揽事项。
三、工程修配单之受理事项。
四、委外工程及劳务之招标、订约、核销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船舶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修造工程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事项。
二、局属工作船舶年度修护计画执行及管制事项。
三、局属工作船舶零星修护事项。
四、局属新购船舶监造事项。
五、局外船舶承修事项。
六、船舶委外工程及劳务规范编拟、估价、品管及验收事项。
七、船舶维修配件查估及申请事项。
八、船舶修造工程设计资料、工程图文件汇集及管理事项。
九、场房设施、机具设备检查及维修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车机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车机修造工程之设计、计画、督导、施工、管制及验收事项。
二、局属车机年度修护计画执行及管制事项。
三、局属车机零星修护事项。
四、局属新购车机案监造事项。
五、局外车机承修事项。
六、车机委外工程及劳务规范编拟、估价、品管及验收事项。
七、车机维修配件查估及申请事项。
八、车机修造工程设计资料、工程图文件汇集及管理事项。
九、场房设施、机具设备检查及维修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职业灾害防止计画厘订及实施事项。
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安全卫生设施检点及检查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之指导、督导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划及实施事项。
六、劳工健康检查规划及健康管理实施事项。
七、职业灾害调查处理之督导及职业灾害统计事项。
八、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提供及建议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配件库掌理下列事项:
一、配件需求调查及请购事项。
二、配件拨发暨库存管理事项。
三、配件呆料审查、鉴定及处理事项。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会报汇办及首长演示文稿制作事项。
二、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三、施政计画、工作考成、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人民陈情事项。
四、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五、新闻转核、参观接待及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六、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七、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八、动员准备业务配合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一○、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一一、营业税申报事项。
一二、不属于其它各课、室、所、作业库区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一○、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一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一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五、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六、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七、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编报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一○、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理厂务。
第14条 课库室主管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5条 厂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厂长主持,副厂长、各课、库、室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6条 厂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厂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7条 本厂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厂拟订,报请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核定之。
第18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