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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课程考试范围的通知

温州律师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课程考试范围的通知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课程考试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考委办[1999]70号

发布日期:1999-8-3

执行日期:1999-8-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军自学考试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每年都要颁布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或对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同时,在经济领域也不断出台一些涉及全国或全行业的重大方针政策。由此导致了与之相关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考试大纲、教材相对滞后现象。为促使考生全面学习有关知识,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全国考委在课程考试命题时除依据考试大纲外,还将考试之日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如自考大纲、教材内容中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同时,全国考委要求自考考生对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重大方针政策应有所了解。全国考委在全国统一命题时,将注意到我国经济领域内发生的重大方针政策变化。

  近几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或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涉及《宪法》、《刑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同时,近几年国家在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民经济统计制度等出台了一些重大的方针政策。对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作好有关宣传工作,在社会助学和考生自学时应将有关内容织入辅导和自学的范围。

  为了方便考生学习,全国考办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活页文丛》。该文丛对有关课程考试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与补充。在全国统一命题时,将关注这些修订与补充的内容。

  今后凡出现类似情况将照此办理,不再另行通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