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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温州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4-24

生效日期:2014-4-24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