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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温州律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3-10

执行日期:1997-3-10

生效日期:1900-1-1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