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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等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温州律师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等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等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7]089号

发布日期:1997-3-6

执行日期:1997-3-6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深圳市、沈阳市、南京市科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成果鉴定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努力开拓科技成果评价的新领域,促进科技、经济和金融体制结合,国家科委于1996年11月12日发出了《关于在部分省(市)和部门开展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积极响应,报名踊跃。经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政策体改司、综合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含沈阳市)、江苏省(含南京市)、河南省、湖北省、深圳市,以及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批准以上省(市)和部门推荐的试点单位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格(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部要重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加强领导,切实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制订的有关规定,接受省(市)、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科学、公正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认真总结经验。

  三、国家科委有关司将于今年三月下旬召开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会议,届时部署工作,并研究、讨论此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规程。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略)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