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6]8号
发布日期:1996-1-30
执行日期:1996-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建立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为便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1996年1月30日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