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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度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度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度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1]47号

发布日期:1991-9-28

执行日期:1991-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自一九八八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执纪情况检查,这对于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促进检察队伍的建设,都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少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党、政府和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应该模范地奉公守法,严肃执法,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为此,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执纪情况检查是十分必要的,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现对一九九一年度执法执纪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

  这次执法执纪大检查,是对一九九一年各级检察机关执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以及检察人员遵守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是检察机关接受党委、人大、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检察机关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要通过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检察权,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检查的重点

  1、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情况,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的情况;防止“以捕代侦”、越权办案和把监视居住搞成变相收审的情况;依法行使免予起诉权的情况;结合办案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

  2、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和严厉打击抗洪救灾中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结合办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工作的情况。

  3、加强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

  4、抓好举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情况。

  5、开展铁路运输检察和军事检察工作的情况。

  6、执行党内报告制度情况,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的制度的情况。

  7、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特别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制度挪用赃款赃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等案件的查处情况等。

  三、几点要求

  1、各级检察院都要指定一名院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自查。上级检察院除搞好自身的检查外,同时要了解和督促下级检察院的执法执纪检查工作,必要时要派工作组下去帮助与指导工作。

  2、大检查工作要公开进行,走群众路线。要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法院、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群众团体、新闻单位、社会各界代表等参加,虚心地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执法守法情况的意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特约检察员参加执法执纪检查工作。要运用多种形式向发案单位征求意见。要动员干警主动检查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鼓励和保护勇于揭露问题的同志.对揭露问题的同志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3、要严肃、认真地进行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注重效果,不搞形式主义,防止敷衍塞责,走过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属于思想认识和工作问题的,要边查边改,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属于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区别情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发生的问题不报、不查、不纠正、不处理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4、检查时间要抓紧,工作安排要紧凑。各地应从十月下旬开始,十二月底结束。一九九一年一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向高检院报送开展大检查情况报告。

  5、有关大检查的具体工作,请与高检院研究室联系,联系电话:841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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