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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出资培训人员实行定期服务的通知

温州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出资培训人员实行定期服务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出资培训人员实行定期服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教字[1991]3号

发布日期:1991-2-1

执行日期:199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加强检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巩固和发展干部教育培训成果,根据国务院(1985)91号文件有关精神和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对检察机关出资培训的人员实行定期服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检察院出资培训人员,均实行定期服务制度。其中,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从毕业时起算,在检察院服务期均为五年;参加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人员,从结业时起算,在检察院服务期最低为四年;凡由检察院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时间半年以上),回国后,在检察院服务期为六年。服务期满后,本人要求调离检察院,经组织批准,允许合理流动。

  二、凡上述人员,在检察院服务期未满,本人要求调离检察系统或要求自费留学、辞职等,经组织批准,必须偿还全部培训费。

  三、上述人员在培训期间,本人要求调出检察系统或自费留学、辞职的、经组织同意,须办理退学手续、偿还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费。

  四、由国家分配到检察院工作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其服务期和要求调离检察院、自费留学、辞职等,偿还培训费的问题,按国发(1985)91号文件和国家教委教留(199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温州刑辩律师】是指在温州地区专业提供刑辩法律服务的律师,温州刑辩律师业务涉及刑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刑辩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刑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温州刑辩律师。